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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3月31日于3一女孩租户签订了出租房屋合同。现租户的父母提出女孩有精神病,于2011年11月20日、2013年5月7日先后两次因患精神分裂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精神病康复中心治疗,现住院治疗。她父母提出根据《北京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发生的租金及押金应返还。请问徐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3-05-15 22:25:4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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