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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學2008年購買一小貨車,后因經營不順,于2010年轉讓給趙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明確指出,買方需儘快過戶,并自車輛出售之日起,後續若發生事故,賣方概不負責,2012年,趙某,駕駛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傷殘,此時我同學并不知悉,2013年4月,我同學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法院傳票上,第一被告人為我同學,而第二被告人才是趙某,請問,此種情況下,我同學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得知,趙某在事故發生后,并未承認已購買該車輛,謊稱自己只是司機而已)

其它综合
2013-05-17 2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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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