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和他人达成了口头租水库餐馆及水库的协议(当时水库租金已谈好,餐馆的租金没谈好)__因餐馆此时还在另一个人的承包期内。为表示诚意,对方给了我预付款2万元,让我尽快赔对方钱好让他来经营。为此我开了个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租水库餐馆及水库鱼塘的预付款贰万元,上述未谈成邹*无条件退还预付款贰万元。谁想到,在我履行协议且赔偿原租餐馆的3万后,王*说因个人原因无法再租了,让我返还2万元给他。我不同意认为他违约且还要另赔偿我损失1万元。
前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方知王*起诉了我。请问:
1.2万元要还给王*吗?
2.我可以提起反诉诉对方违约并赔偿实际损失吗?
3.付款人系王*而非王*即收条上的付款人的名字写错了,我可以提出诉讼主体不符的反驳理由吗?4.我还应该注意哪些风险。谢谢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