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1997年12月,我受朋友张某之约去帮他打架,晚上8点左右,我们一群人分坐两辆出租车去找要打的人,我和朋友张某等人坐一辆车,其他人坐一辆车(其他人都是张某邀来的)我们的车先走,我们在某路口等了10多分钟没有看见后面的车跟来,就往回走,过了几个路口就看见我们后面车的人全部受伤,有一个送往医院后死亡。事后我才知道是我们要打的人叫了5个人拿渔叉把他们堵在车里叉伤的 。事后,我很害怕,跑出去打了一年工,98年回来投了案,但没有处罚我。 本以为没有事了,但前几天我朋友张某因为这事被逮捕了。说什么也要抓我,我都不敢回家了,请问 我的行为够成犯罪了吗?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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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朋友张某是即遂还是犯罪预备???
就这件事情我们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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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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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主谋,因当按聚众斗殴论处。
至于说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到底是什么的问题,等法院判了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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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阅一下《刑法》第2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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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