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银行的支行长为完成上级行的储蓄任务,找在支行开户的一国有企业的会计。会计认为开户在这个支行,为了以后办理业务方便就同意了。于当天从单位账户转170万到会计个人存折本上,7月4日连本带息又全部转到单位账上了,因时间短,又是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就没有和单位领导说。2013年1月,检察院立案侦查,认定挪用公款罪,定性是营利为目的。银行内部规定,完成指标有奖金,检察院认定支行长拿到 了奖金,就是营利。
请问此案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如成立会怎样量刑。
庭审如何作之和陈述? 叩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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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个会计而言是挪用公款行为.但已经退回.对支行张而言,是挪用公款的共同违法的共同合意.但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在犯罪构成上有争议.但是否认定进行营利活动,要结合本案为完成储蓄任务的实际动机考虑,并无营利的主观愿望.要考虑主客观一致来综合认定是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但非共同犯罪.如入罪量刑在5年以下,很有可能判缓刑,无罚金.最终看案卷材料而定.具体可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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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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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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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罪有点牵强;
可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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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