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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银行的支行长为完成上级行的储蓄任务,找在支行开户的一国有企业的会计。会计认为开户在这个支行,为了以后办理业务方便就同意了。于当天从单位账户转170万到会计个人存折本上,7月4日连本带息又全部转到单位账上了,因时间短,又是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就没有和单位领导说。2013年1月,检察院立案侦查,认定挪用公款罪,定性是营利为目的。银行内部规定,完成指标有奖金,检察院认定支行长拿到 了奖金,就是营利。 请问此案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如成立会怎样量刑。 庭审如何作之和陈述? 叩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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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15: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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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