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情况简述:我弟弟在私人机动船上打工,意外落水死亡,获赔“死亡赔偿金”30万元,除丧葬费用5万余元,还余25万多元。他的家庭情况特殊,前妻当时没拿结婚证,生一子后跑了,与后妻2009年离婚,生有一女。 2、受益人三位:82岁老母,无房、年老多病;前妻所生儿子:无房、无文化、无经济来源;离婚后妻所生女儿(离婚时,法院已将76平米住房判给女方,女儿由母亲抚养,弟弟不承担抚养费)。 3、分割情况: (1)2011年,办完弟弟后事,协商分割死亡配偿金,但因意见分歧大,多次协商未果。 (2)2012年4月,弟弟已离婚的后妻以合法妻子的身份和她女儿将我母亲和侄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20万赔偿金。由于侄儿白念当时在广东,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奉,母亲生病在重庆住院,都不能到庭。法院协议解决,由她们的代理律师预拿伍万元后,对方自行撤诉,待侄儿回来后再进行合理分割。 (3)一家人本应坐下来协商解决。但弟弟离婚的后妻执意要告上法庭而且不以事实为依据,仍以合法妻子身份到法院上告,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20万元。 4、咨询事项: (1)难以理解的问题,我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支付给“死者生前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享受对象是特定的。又根据“分割死亡赔偿金应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的依赖程度来分割”的定义,老母、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儿子,死者与后妻离婚后,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女儿,在“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的依赖程度”上是否应有区别?我母亲、侄儿所分份额是否应该多些? (2)“死亡赔偿金”中,我母亲是否应该有5年的抚养费?(我看到有的案例中,无论是否有退休金,给父母算了抚养费的) (3)后妻是离了婚的(有民事调解书为证(2009)奉发民初字第1200号),肯定不能参与分割。但让我不明白的是,她离婚时的代理人(法律工作者)竟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她以合法妻子的身份索要20万元。代理人明明知道她已离婚,为什么还可以不以事实为依据,为她写诉状,以合法妻子上告?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三是领取抚恤金的人如果具备了独立的生活能力或被他人供养时就应停止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其女是判给她母亲抚养的,如果是算“他人供养”,是否不应该三人均分?盼回复指点。谢谢!

民事相关
2013-05-14 11:56: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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