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去年接手别人转让的一个快餐店。店铺大房东是一家开发商。大房东将楼房整体租给二房东投资公司。原来快餐店的老板在二房东那里订了租房合同,装修好开业经营。去年年底时转让给我时租房合同变更为我和二房东的直接合同了。后来大房东和二房东发生纠纷闹到法院,在法院解除了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大房东按照二房东和所有商户的租约合同条款承担下和我们经营商户的关系。但是大房东说我的快餐店下水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中,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原快餐店老板装修时是经过二房东认可的,合同中是有规定的。我和大房东方面交涉时,大房东方面说我们和二房东合同中规定不容许出租给搞餐饮的(但是大房东没有追究二房东对此事的违约)。你没有接手时我们发现快餐店的下水从雨水管道排出就发函给二房东,要求整改的。一直没有人来整改。我告诉大房东我接手的时候没有人告诉我这个事。我和原来老板的转让合同规定转让的所有财产和手续都必须是合法的。现在环保不符合规定,改下水道大约需要上万元。请问大房东有权利要求我整改下水道吗?原来快餐店老板需要承担隐瞒的责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