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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克扣我的工资,不给我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为我上社保,我以此为由提出依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金。可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随着案件的进展,单位命我交接工作,回家“自查自省”所依据的绩效考核表,纯属捏造,我的工作业绩实际是出色,而非单位所称的工作不合格,而且法院还判给了我超额完成工作的奖金。这一判决有力驳斥了单位捏造的谎言,也就是说,单位因我工作不达标让我回家自查自省是错误的。所以,我要求拨乱方正,恢复我的工作,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它综合
2013-05-18 17:25: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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