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与12年3月在宝鸡大庆路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于12年12月19日前交房,逾期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开发商在1月28日发放交房通知,要求在3月31日前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到现在开发商还无法提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付我违约金吗?我是银行按揭贷款的,贷款已于12年5月办理完毕。是按照我支付首付的万分之二赔付呢还是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二赔付?另外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缴纳天然气与暖气材料费合计9千余元,请问宝鸡现在有要缴纳此项费用吗?盼复,另外我们小区多位业主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您能帮忙吗?具体可以和我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