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个公司邀我投入资金,承诺定期给我收益回报,但我不占股份,(这个公司我又特别看好),协议已经起草完毕,想请问一下这个做法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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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投资入公司,一般情况下,你要做股东,那么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册上就有你的名字,公司的盈亏,你要共同承担。但是照你所说不给你股份,但给你收益回报,等于作为你和公司之间单独的约定,如果公司以后亏损,债权人找到你,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你与公司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不承担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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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你要做股东,那么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册上就有你的名字,公司的盈亏,你要共同承担。但是照你所说不给你股份,但给你收益回报,等于作为你和公司之间单独的约定,如果公司以后亏损,债权人找到你,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你与公司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不承担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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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占股份,可作为借款;可约定投资收益和退出资金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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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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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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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正常情况下其退出的途径就是转让股权给他人,非正常情况还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和股东协商,看他们是否认购您的股权,如果不认购,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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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ls___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ls__ls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人民币 万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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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约定固定回报的,这样的情况在实务中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际上是借贷。如需进一步吧帮助,可来电或QQ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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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是要在利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好约定
追问:谢谢您的答复,我想追问一下,合同起草过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不会被认定为变相借贷从而在合法性上产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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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固定收益还是有按照公司盈利计算,是否是保本?若不占股份,是否是借款性质?
如果金额过大,建议聘请律师审核,以保障出现问题是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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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
1、如没有占股份,可作为借款;可约定投资收益和退出资金机制等内容;
2、如有其他疑问,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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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不交投资,你这个实际上就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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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借贷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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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借款要具体看你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资金的配比,投入的项目,运作的时间,目的的达成条件,风险的承担,收益的分配,退出的机制等等。只有综合起来才能判断是借款还是投资,建议由律师为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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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属于借款,风险较大。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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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其实就是一个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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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