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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约定违约金的条款,一是违约金为20万,与劳动者一月一千多元的工资相比明显过高,而且该条款只约定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但对企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根本未提及。在这种情况下,在申请仲裁时我是最好依《合同法》第四十条申请该条款无效还是申请减少违约金数额。因为我知道,民法中都是不诉不理,能够宣告条款无效当然是最好,但怕的是这一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如果这一请求被驳回,我是否也就无权要求减少金额了??

劳动纠纷
2005-06-17 22:2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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