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原来工作中认识的一个同事,找我帮别人借钱做修路工程,并为之担保,谈好利率,说好两个月,借款后支付了一个月息,后来就不给了,现在已两年了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说,就是不给钱,当时借款是100万 ,工程也完工了,工程款也被对方结了转移走了,现在是对方电话能打通,就是不见面,就是认账不还,债务方是三个家庭,家属均签了字,并写了承诺,对方现有房有车,在外包工程,借款时修路工程的责任人(包工头)有两套安置房,当时没有修好,只是说用这两套作抵,另一个合伙人说用他当时住的房子作抵,在借款协议上写明了两家房产作抵,但是后来两个人都不还钱了,经查那个合伙人的房产早已由信用社抵押了的,(包工头)有两套安置房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