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职:1957年10月出生,1976年工作,1989年10月29日因工伤残(左前臂截肢),1998年5月15日经宁德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宁署劳鉴(1998)002号伤残等级鉴定批复,认定为四级伤残。负伤后除了当时住院医疗及首次安装假肢的费用以外至今二十多年过去了,本人未享受到单位或“社保公司”应发给的因工伤残(四级)任何补偿金。
本人负伤前是一名沿海船舶的轮机长,负伤后在办公室工作至今,现本单位因经营困难按国家政策进行体改,清理、变现资产,实施全员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准备一次性补偿因工负伤人员,可是,本单位领导总认为本人的工伤待遇应由“社保公司”负责处理
而未将本人的工伤待遇补偿列入解除劳动合关系后的安置方案中。
请教律师您,我应如何主张享受工伤残待遇?如何与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