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属于那条法律法规?
-
《招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39条等的相关规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