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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在丙家中对丙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甲逃跑,乙供词中对犯罪过程的供述是:“当天我喝了点酒,不知道如何就打起来了,我记得当时只击打了丙的胸部。”(丙的轻伤主要是眼眶和鼻骨骨折)。请问在没有找到甲的情况下乙是否犯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另:甲是陪同乙去丙家中的,甲与丙并不相识。)

其它综合
2013-05-06 2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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