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 現在已經懷孕3个月 因為沒工作能力要求老公給點生活费支撐下 他不但不愿還跟他娘一起罵我 說小孩子我也有份明知道他們沒錢我還要問他拿.就因為我問他拿一次生活费就把我說成世間上最坏的女人 要我把3个月的孩子拿掉再要我跟他离婚 我跟本就想不到問他拿生活费会变成这个結局 現在感覺很委很不甘心 请問我可不可以告他?我可以要他拿錢來給我作补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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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即使你把孩子拿掉,他也不能马上跟你离婚。如果是你起诉离婚的话,丈夫也要承担孩子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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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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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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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可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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