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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欠款纠纷案,欠款已长达20年,法院判令被告于法律文书生效10日内支付工程欠款150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从1993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裁定按照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人不服,申请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裁定:由于计息时间长,执行依据(判决书)没有明确计息标准,而利息是当事人实体权利,执行机构无权裁定,撤销执行法院按照1年计息的裁定,申请人提出按照5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因执行依据并未没有明确,故其复议理由不予支持。 “从1993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是明确的计息标准吗?如此裁定,申请人已无法申请执行利息,请教各位专家,申请人该咋办?谢谢!

刑事案件
2013-05-05 2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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