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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我与被告钱某(经公证授权由钱某的哥哥代理)合同,就产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签订当日2010年9月14日,我向被告支付首期购房价款人民币100万元(由钱某哥哥代钱某收取),其中包括我于2010年7月18日已经支付的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在2010年9月28日之前亲自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然而,自2010年9月27日起,我多次电话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未果。2010年10月5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告知书要求被告于三日内履行合同条款,否则将采取法律程序。而被告既未回复也未及时履约,后又于2010年11月28日向我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合同条款赔偿总价款20%(650000元)的损失。

其它综合
2013-05-02 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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