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签的租房合同,当时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什么时候付租金,只写了从11月1日起7天内交纳三个月的租金,以后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3天不付便算违约,有权终止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写了下次的付款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到2月6日之间。
4月28号的时候房东打电话来摧交房租,因为钱都在股市里,这几天五一假期股市不开,也拿不出钱来给房东,就和他说明想5月2日股市开了就拿房租给他,但房东不肯,而且说30号之前不拿房租给他的话就算我违约,之前的押金也不退还我,还要追究我违约的责任,并且要我马上搬出去。
请问要是按照合同上面的规定来说的话,是我违约还是房东违约了,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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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有歧义了。依照推算,应该有七天期限的话,第一次房租是11、12、01月是在11月的前7天付款,第二次房租02、03、04月是在02月的前7天内,那么第三次房租是05、06、07是在05月的前7天内付款。
如果当初的真实意思这样的话,你不算违约。
晕倒了,这个合同也太差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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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很清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3天不付便算违约,有权终止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支付的期间,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必要的准备时间。你有义务在4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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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