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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签的租房合同,当时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具体什么时候付租金,只写了从11月1日起7天内交纳三个月的租金,以后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3天不付便算违约,有权终止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写了下次的付款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到2月6日之间。 4月28号的时候房东打电话来摧交房租,因为钱都在股市里,这几天五一假期股市不开,也拿不出钱来给房东,就和他说明想5月2日股市开了就拿房租给他,但房东不肯,而且说30号之前不拿房租给他的话就算我违约,之前的押金也不退还我,还要追究我违约的责任,并且要我马上搬出去。 请问要是按照合同上面的规定来说的话,是我违约还是房东违约了,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2013-04-30 1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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