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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四川一家具有地质勘探施工资格的单位。去年我们5月单位集资盖房,我向单位预交了5000元的房款,并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就业合同,合同上只限制我们必须承诺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为单位服务,其间不允许我们提出调离。辞职申请等;但是合同并没有注明单位什么时候为我们正式提供住房。 2005年2月3日,单位为了使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以办理建房手续等,让我们提交全部购房款,单位最小建筑面积99.06平方米,我们技术人员享用95平米,所以这95平米就按单位预定的700元交了,剩下的4.06平米他们要1010元交,下来一共交了7万过一点点。整个单位一共交了好几百万。但是到现在为止,房子一点建设的动静都没有,我打算今年夏天结婚,但是没有房子,我们单位办公楼旁边的房子一平米市场价才780元,最小建筑面积104平面。算下来也就才比我们单位房子贵一点点,而且人家那边现在是现房,交款就可以入住,我向单位提出不要单位住房时,领导不同意,不退钱,请问我该怎么办?请各位帮帮我,当初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就是一个不平等条约,还能生效吗?

房产纠纷
2005-06-16 01:0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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