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公司从事会计工作3个多月,原与老板约定的试用期1个月,工资2500元。试用期满后与老板口头协商从本年2月份开始4000元,老板说考虑到公司其他员工工资均衡性,工资表上暂按3600算。但是老板一拖再拖,直到4月份还没发放2月份工资,又出台新的工资改革方案,这样会计的工资与销售挂钩,每月只有2000多点,与老板商量希望保持协商好的工资水平不成。提出辞职。老板就只按试用期工资结算。这期间社会保险没买,劳动合同没签。这样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按公司同期会计人员工资水平(我的上任会计每月工资是3000多元)为我结算,补买社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