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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 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 ? (3) 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知识产权
2005-06-15 19:33: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
    (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叶秀进律师,执业证号:190205113069
    晟典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10-58565787、8980437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
    (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