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父亲(共有5个子女,2男3女)生前一直与大儿子有矛盾纠纷,1986年在处分家产的纠纷时争执不下告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的东间归父亲所有,西间归大儿子所有,中间的隔墙为双方共有;2、父亲表示其生老病死,扶养不用大儿子负责,大儿子放弃对父亲的东间房屋的继承权。后在其父亲生病期间直至1999年病死,其大儿子均不闻不问,处理后事也不到场,均由另外4个子女负责。现在父亲留下的东间房屋,其4个子女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时需要到司法局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处的办事员说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其父亲生前调解的,不存在继承与不继承的问题,与继承法有冲突,是违法的调解书,现其父亲死了,按继承法其大儿子仍享有继承权,除非其大儿子现在再到公证处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才算数。而我们到法院去咨询,法官则说民事调解书与继承法没有冲突,是其父生前与其大儿子的约定,其大儿子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请各位高手解答:
1、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是违法调解书?是否有效?
2、其大儿子对其父亲死后留下的东间房屋是否还有继承权?
3、其大儿子与其父亲及另外4个子女矛盾很深,如果不办房产证,不到公证处公证,大儿子与另外4个还相安无事,现在办公证,公证处的办事员又非要大儿子到场,而大儿子一但听说还有继承权,这将会使本来相安无事的双方重新点燃先前的矛盾,而大儿子不到场,公证处的办事员又不给办理。我们应该怎样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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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否是违法调解书?是否有效?
是分产的调解协议,有效。
2、其大儿子对其父亲死后留下的东间房屋是否还有继承权?
有权。
3、其大儿子与其父亲及另外4个子女矛盾很深,如果不办房产证,不到公证处公证,大儿子与另外4个还相安无事,现在办公证,公证处的办事员又非要大儿子到场,而大儿子一但听说还有继承权,这将会使本来相安无事的双方重新点燃先前的矛盾,而大儿子不到场,公证处的办事员又不给办理。我们应该怎样办呢?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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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刘伯华律师,有点不明白还想请教一下:
1、调解书是分产调解书,是有效的,在调解书上其大儿子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既然有效,为何现在仍有继承权?
2、如果诉讼,诉讼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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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回答是正确的。大儿子对其父亲死后留下的东间房屋有继承权,若你们认为依照原调解协议他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话,则需要提起新的民事诉讼,由法院来作出判决,否则他有权继承。至于原调解协议中约定“大儿子放弃对父亲的东间房屋的继承权”,本人认为无效,因这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放弃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而本案是在被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作出约定,不应作为有效条款。
公证处的要求是正确的,而法院的解释本人认为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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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对其父亲死后留下的东间房屋有继承权,若你们认为依照原调解协议他已经丧失了继承权的话,则需要提起新的民事诉讼,由法院来作出判决,否则他有权继承。至于原调解协议中约定“大儿子放弃对父亲的东间房屋的继承权”,本人认为无效,因这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放弃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而本案是在被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作出约定,不应作为有效条款。公证处的要求是正确的,而法院的解释本人认为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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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