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年度水路矿石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B公司托运的散装铁矿粉从上海港运至安庆港,A公司将铁矿粉装船后为采取防止铁矿粉流动的措施。船舶到港后,在锚地抛锚等待卸货期间,当地江面阵风达8级。船舶由于风浪而摇摆较大。所载的铁矿粉向右舷移动,导致船舶侧翻。船上所有铁矿粉泻入江中。安庆气象局于前一日发布的气象预报指出,事发当日当地长江江面上阵风可达8到9级。B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令被告A公司赔偿货物的损失而受到的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铁矿粉的损失是因为该货物的自然特性和不可抗力共同所致。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问A公司是否应该赔偿B公司因货物损失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