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11月24日进入一家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到2012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有0.5天年假,本人已把这0.5天年假休了。2013年开始又有5天年假,在2013年4月10日前把这5天年假休了。本人2013年4月18日离职,公司在薪资结算中要扣掉我3.4天的年休假。我有两个疑问:1.我在公司已经服务一年零五个月,按照公司薪资结算时扣除我3.4天的年假,实际上我只享受了服务5个月折算的2.1天年假。请问我应该是享受服务一年零五个月折算的7天年假,还是只能享受5个月折算的2.1天年假?2.已经多休的年假在离职薪资结算中扣除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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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多休的不能要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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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追问:我电话咨询了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她给我的回答是,我的年休假是我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一年以后服务的天数折算的年休假。按照她的意思是我多休了年休假。我现在想知道我有没有多休年休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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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