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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11月24日进入一家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到2012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有0.5天年假,本人已把这0.5天年假休了。2013年开始又有5天年假,在2013年4月10日前把这5天年假休了。本人2013年4月18日离职,公司在薪资结算中要扣掉我3.4天的年休假。我有两个疑问:1.我在公司已经服务一年零五个月,按照公司薪资结算时扣除我3.4天的年假,实际上我只享受了服务5个月折算的2.1天年假。请问我应该是享受服务一年零五个月折算的7天年假,还是只能享受5个月折算的2.1天年假?2.已经多休的年假在离职薪资结算中扣除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3-04-25 15: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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