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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对方以语言威胁迫使我的一位家人写下了一张欠条,但当时没有第三人在场,无法证明此事。现在的结果是二审判决后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还款,但这一切都是虚构的,实际上并未借什么钱。我想请问对方利用强迫得来的欠条控告我们,如果最终证实借条是无效的,对方是否触犯了法律,请各位律师朋友不吝赐教,多些!

民事相关
2005-06-18 01:11:01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还想请教各位律师朋友,以下是我的一些假设。

    比如借条上的金额是五万元,原告说是某年某月某日借给我家人的。五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以原告的经济状况也不太可能将这么多现金放在家中。假如原告说是在某银行取的款,如果能将当年那个时段的原告的取款记录取得(当然这需要法院的介入),发现没有原告所说的这笔记录,是否这能作为一个比较有力的证据,至少说明是一个疑点?

    这只是我的一点想法,我就是觉得假的怎么能成为真的?借条就能代表全部吗?另外,我家人年纪很大了(那时已快六十了),而且身体不好,当时正是在要做大手术前夕,在只有他一人的情况下,原告既有威胁的动机(在此暂不详述,但能证明的),也有实施威胁的能力,这些法院就不考虑吗?我确实不太懂法律,只是想在这种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告除了借条是不是也应该拿出让人信服的其他实事依据呢?比如取款记录或其他证人,当然,我家人根本没拿原告的钱,原告又怎么会有相应的证据呢?真是一件烦人的事。烦请各位热心的律师朋友指点一二。
  • 由于没有证据证实你之主张,所以否定该案件判决过于困难。
  • 借条大概是四年前写的,对方(原告)是熟人,一直以为对方不会太过分,所以直到今年初法院强制执行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既然不是事实,在对方叙述借款事实时就很难前后一致,按原告所说,因与我家人是熟人,所以分几次借款未打借条,最后单独要我家人补了这张借条,还有一审、二审原告说的借款时间和次数不相同,而且原告是有“敲诈”的动机的,当然这需要仔细论证。写这张借条时我家经济状况不太好,原告知道,所以让在借条上著名有能力时还款。如果真有借款一事,我家人真要赖帐,完全可以不写这张借条,何必要等法院强制执行呢?事实是在原告的严重威胁吓我家人才写的借条。不知道我说得算不算是有价值的疑点?如果成立我想就这几个疑点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律师朋友们告诉我是否有可行性?多谢!
  • 虽然确实冤枉,不过从法律上来讲,你的主张需要有证据的支持,否则真实就会变成虚假。你所说的情况不足以推翻原始欠条所证明的事实及有效性。因此应该不具有可行性。
  • 能否提供另一种思路?借条是真的,但借款一事却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告所说的“事实”与借条不相符,或者经过证明是严重矛盾的,不能对本案有实质性的帮助吗?
  • 欠条不是随便写的,以司法实践来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欠条内容不实,否则对你方不利,在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就更难了.
  • 有一点细节我觉得挺重要的,就是按原告所说,这借条是我家人后补的,钱大概是在写这张借条前一年左右借给我家人的,而写这张借条是我家的经济状况是无法偿还的。按常理,如果真有此事,我家人要真想赖账也应该在没有借条且经济状况不好的时候,如果不是在威胁之下怎么会傻到去补一张借条,而在以后区等着让法院来找麻烦?这太不合情理。
    注:我家人是教育局的干部,现已退休,他虽然没有法律的专业知识,但也是守法公民。知道借条的法律效力,只是没想到原告这么过分。
  • 是敲诈。
  • 几年前的事情,已经通过法院确认,不好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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