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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单位五月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本单位员工有职位侵占嫌疑,六月公安经侦干警去嫌疑人家,但嫌疑人不在家,然后让他妻子给他打电话,干警让他到公安经侦核实一些问题,他答应后于当天到达公安经侦支队。公安干警询问他犯罪情况,但他矢口否认,百般抵赖,最后干警用往来款项等一些确凿证据使他承认了一部分犯罪事实,并当天刑事拘留。请问:以上经过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其它综合
2013-04-25 16: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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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