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甲某因急需用钱,要求乙某为其担保,借条上是这样写的“甲某因生意原因,像丙某借款10万元,于2012年5月10日还清,担保人为乙某,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所有借款还款。”2012年8月丙某像乙某要钱,乙某感觉自己被甲和丙串通诈骗为由,像公安机关报警,结果甲某和丙某都消失了,2013年4月,丙某又像提出乙某要求还款,请问乙某的承担是属于普通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是否已过半年的担保期?乙某是否需要对此借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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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超过保证期限,乙某不需要对此借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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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连带担保,可以要求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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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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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是真实的,那么乙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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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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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