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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买拆迁安置房的房,06年入住至今,还没有领证,也没开始登记,拆迁安置房不允许买卖为由要求主张:1合同无效,2 退出房屋,3承担诉讼费。现在有证据证明是国有土地,一审法院认为,此房屋非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主张合同无效进而搬出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诉讼费有原告承担,现二审撤诉。问三年后办证登记时,起诉对方,原合同中写明的被告的损失能得到支持吗?可以得到对方违约的赔偿吗?

征地拆迁
2013-04-24 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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