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2年8月1日借给张末50万人民币,借期一年,月息2分5厘。对方在12年8月1日前合计共还息12万2千元人民币。之后,不管我怎么催要,对方就是分文不给。无奈,本人于12年9月25日向法院诉讼,要求对按约定还款付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于13年1月23日开庭审理,2月28日下判决书,此判决书于3月16日生效。判决对方6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我五十万本金,并要求对方从11年8月1日起按中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2万2千元人民币)。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人已于3月18日申请执行,请问:假如本判决能于13年九月30日得到执结,那么,这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该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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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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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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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