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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因为房子是南方婚前财产,所以判决的时候判给了南方。但是判决后女方局部搬出。无奈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审判的法官说,判决只是确权,并没有说要对方搬出,所以不能给填写要求对方搬出这一项。 具体的判决如下: 位于某处房产一套为原告婚前财产,有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xxx元.要求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履行完毕。 我想请问,法官说的对吗?如果女方不搬出该房产,不交出房产证土地证,怎么能说明是南方的财产呢?

婚姻家庭
2013-04-26 08: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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