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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可以运用那些法律知识?我是被告,谢谢您了。 原告:A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甲酒店 被告是北京的知名酒店,为了方便住客的生活消遣和娱乐,通过从B网络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影视点播系统,并按照电影的不同类型不同价格的方式进行对住客进行有偿影视点播服务。一天,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因为该系统中的《**》这一部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所有权公司原告 知名影视公司 因《**》这电影将其告上法庭,被告得知该消息后立刻联系了B网络公司将该电影进行和停止该电影的点播服务,并且对该电影点击浏览进行查看得知该电影在该系统中仅有一次的点击播放记录。

知识产权
2013-04-21 13:02: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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