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一般不留机动地。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留有机动地的,必须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以内。
但是,现在许多村委会都会把更多的机动地掌握在村委会手中,实际比例肯定在5%以上,通过将其承包出去,收取费用后作为村委会开支费用。至于机动地的征地补偿费,应该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对于属于集体所有的机动地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河北省政府2009年曾下发通知: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你们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将机动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分配到各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