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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上注明:“被告李*刚须于2013年5月30日前自**区**苑2号楼三号店面中搬离,逾期则原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李*刚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李*刚须于2013年5月30日前自**苑2号楼三号店面中搬离,在这里是李*刚本人生活用品搬离?还是李*刚经营的商品搬离?还是李*刚的个人物品搬离?搬离之后还能不能再搬回来?还是永久搬离?调解书上未作明文细则解释,李*刚是有合法暂住证的,能理解为李*刚个人搬离吗?在调解时李*刚也一直认为是个人合法暂住地搬离的,原告调解时说要求李*刚搬离,其他没有细说,现在原告要求李*刚所有的物品包括人全部搬离,我感觉被骗了,可以申请再审吗?

其它综合
2013-04-21 08:21: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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