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事件:本人姑父2010年因土地问题与邻居发生分歧,再姑父不在家的情况下,邻居带着3人到姑父家,拿刀砍坏大门(当时3个小孩在家,最大小孩15岁,吓的小孩直呼救命)后来大人回家刚走到楼下,邻居3人又跑过来发生直接冲突,当时姑父拿菜刀以一敌三,后来双方均受伤,进医院,据姑父当时回忆他没有拿刀伤到人,对方声称他有伤到人,当时派局所有进行调节,医院鉴定邻居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事实。时隔1年后,对方声称到外地医院做了鉴定为轻伤构成犯罪事实,派局所以调节为由,直接抓人关押(据可靠消息派局所收取邻居金钱打理),到目前为止已经关押6个月,先据法院调查证据所得,菜刀上的血迹是姑父本人而不是邻居的血迹,当时在邻居三对姑父一人的情况下受刀伤的是姑父本人,现在派局所解释说无法找到当时办案人员(当时办案 人员去向不明)建议姑父家人赔偿临建4000多元医药费,息事放人。请问派局所这种做法对吗,姑父入狱期间最大的小孩因无钱交学费辍学外出打工半年,我方是否可以申请执法人员给与一定的赔偿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4-19 13:21: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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