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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8岁的林某将她的“东家”——一所小学告到了法院。溯至2003年,林某应聘到这家小学的生活部工作,2009年6月回家休息。“劳动法上写的明明白白,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学校一分钱都未帮我交。”林说,她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我凭一双手劳动,怎么就不是劳动者了呢?”林想不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学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法院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3-04-18 12: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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