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与继母于1994年离婚(有两处房产,当时均为父亲单位公房。离婚判决书中约定甲处房产由父亲租住,乙处房产由继母租住。实际情况是:离婚后,父亲和继母仍然居住在乙处,同父异母的妹妹居住在甲处。)
1998年父亲去世(妹妹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父亲的房门敲开,拿走了所有的存折及现金,事后只分给我两万元。但由于父亲在世时曾经告诉我他的存款有几十万,并在某次出差时将其中一个存折,上有存款二十万,存放在我处,出差回京后拿走。所以,我判断父亲的存款绝大部分都被妹妹取走了!)。
2000年继母瞒着我,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由离异私自涂改成丧偶,然后利用父亲的工龄优惠,购买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乙处),并取得房产本。
2013年3月继母去世,现在妹妹想独自继承甲乙两处房产(甲处房产因为是需要保护的文物,不得上市交易)。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
1、我是否可以要求对父亲去世的留下的存款进行重新分配?
2、我是否对甲处房产享有部分的使用权?对乙处房产享有部分的继承权?
3、我是否可以要求妹妹将这些年甲乙两处房屋出租所取得租金,对我进行部分补偿?
请继承专业方面的律师给与我明确的指导意见,有机会希望可以当面咨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