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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现在女方要求加名,但因有贷款无法名字。现在如果去公证为两人共有财产,男方在公证条款中加上“如果将来女方提出离婚,将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这们的公证有效吗?对女方是不是很不利?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4-16 19:58:0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这种有可能无法通过公证处审查,但是在法律上只要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也可以做律师见证。如需要的话,可来电联系我。
  • 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免费解答
  • 是的,如果到时因男方的过错,你被迫提出离婚,将无法享有房子产权。但你可以在后续房贷按揭交完后,将你列为共同持有人。
  • 目前你的房子是无法加名的,但你可以对财产的所有进行约定
  • 1.若男方同意,可以加名的。
    2,但加上“如果将来女方提出离婚,将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条是无效的。
  •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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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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