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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有理由相信是什么意思。

婚姻家庭
2013-04-16 11:22:5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夫妻对其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负担义务,是为共同共有。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处理行为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实施。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作出这类决定的,该行为即有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的共有人可以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3在第二种情形中,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因而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应当有效,作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返还原物。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但受害人对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即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出自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表象)的形成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作为加害人的夫妻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权利概括为“平等处理权”,这里的“处理”应是比“处分”含义更广的概念。对某项共有财产予以赠与或转让,这种处分行为固然是一种处理行为,夫或妻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或改良,同样是一种处理行为。但不管处理行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什么形式,只要夫或妻一方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这就是夫或妻一方行使平等处理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你好,指的是有证据证明他人会相信
  • 您好!您能说一下详细情况吗?
  • 有相信的理由
  • 夫妻对其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负担义务,是为共同共有。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处理行为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实施。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作出这类决定的,该行为即有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的共有人可以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3在第二种情形中,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因而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应当有效,作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返还原物。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但受害人对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即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出自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表象)的形成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作为加害人的夫妻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权利概括为“平等处理权”,这里的“处理”应是比“处分”含义更广的概念。对某项共有财产予以赠与或转让,这种处分行为固然是一种处理行为,夫或妻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或改良,同样是一种处理行为。但不管处理行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什么形式,只要夫或妻一方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这就是夫或妻一方行使平等处理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夫妻对其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负担义务,是为共同共有。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相应的司法解释,“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处理行为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且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实施。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作出这类决定的,该行为即有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的共有人可以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寻求相应的救济。3在第二种情形中,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因而处分行为对善意第三人应当有效,作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不得请求返还原物。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夫妻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赔偿;但受害人对于表见代理的表象(即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处分行为出自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表象)的形成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作为加害人的夫妻一方的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权利概括为“平等处理权”,这里的“处理”应是比“处分”含义更广的概念。对某项共有财产予以赠与或转让,这种处分行为固然是一种处理行为,夫或妻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或改良,同样是一种处理行为。但不管处理行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什么形式,只要夫或妻一方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这就是夫或妻一方行使平等处理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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