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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原告李某(女)因未达结婚婚龄,借其姐姐刘某某身份证与被告赵某(男)于宜昌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子。06年底,被告赵某外出打工,从此位于原告联系。09年12月原告要求与赵某离婚,子女由本人抚养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法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婚姻登记,经依法公告传唤,被告赵某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刘某与赵某,刘某某与赵某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
2013-04-17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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