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1992年参加工作,2011年十月因个人身体原因(过高胆固醇)于2011年十月开始休病假。请问送可以休息到什么时候?到期单位有没义务为我跟换岗位?单位不愿意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3-04-15 10:28: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你未在咨询中讲清楚你何时入职现在工作的单位,所以无法确定什么时候医疗期结束,详情可来电咨询。
  • 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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