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应当确定受害人与煤矿的法律关系。
2、如果构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则应当由煤矿工地的负责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则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之后要求煤矿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5、具体事宜可以和我联,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