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东 乙方:租住方 两年前,乙方租住甲方门市,合同期限为五年,双方约定五年之内年租金不能变动,租金按季度支付,合同是从2010年起至2015止,合同上面有写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后10日【即后10日】内交付下一季度的租金,我在10号和9号至12交房租,这样乙方有违约吗?甲方当初同意乙方转让,现在甲方不同意乙方转让,有这样的说法吗?这样的事情在每季度的5-6号没有交房租房东就在电话里骂人,搞的我都没有心情做生意了,希望各位律师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