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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向王某借钱用于工程,欠条注明购工程材料,后工程亏损,王某在找不到李某的情况下,将李某和巳离婚的妻子一同告上法庭,欠条系离婚前七日出据,李某工程是从一二级企业花二百万分包而来,对外仍使用该企业名称,且工程法人代表另有其人,现法院判决李某妻子离婚时分得的一套房子拍卖还债权人欠款,房子离婚后已转至李某妻子名下,问,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其它综合
2013-04-22 15:4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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