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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张三在外省读大学,在不知情下参与了多起学校宿舍电脑零件盗窃案,总涉案金额九千多,他的同伙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不知情的情形是指,当年同伙声称需要招聘电脑维修助理,张三为了勤工俭学,成了他的临时工。同伙每次趁学生上课期间,独自踩点,撬开学校宿舍门后,通知张生有电脑业务马上过来维修。同伙又解释需要回去对比型号,要求拆除电脑的cpu和内存等部分零件。拆除后,同伙每次支付50元维修工资离开,独自销赃。同伙销赃时被抓,张三没事。 2013年,早已出狱的同伙遇见张三,张三得知同伙当年供述自己不懂电脑技术,反指张三才是主犯。张三根本不知道当年是一起盗窃案,8年来入住酒店、银行办业务、过飞机安检、考驾驶证、结婚登记、到公安局办理配偶入户等等都是使用真实身份证没有掩饰没有异常。 难道当年办案部门没有通报张三的居住地派出所协查?仅凭同伙的口供就可以列为网上在逃对象了?然而,张生一直正常使用真实身份证,是否8年前已经侦查核实,撤销起诉了?若置诸不理,张三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 追诉期规定:最高刑5年,追诉5年。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案件已经受理审判,应该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张三不知情,追诉期内从来都没有掩饰身份,也没有改名换姓,更没有逃离居住地,而是办案部门自身原因没有找嫌疑人配合侦查,连家属都没有联系,是否不构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其它综合
2013-04-11 19:4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