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买了一套商住两用房,当时在建设银行做的贷款,住房性质是商住两用房,地址是办公楼,首付45%,贷款利率是商业贷款上浮10%,还款期限必须是10年以内。在贷款合同中有体现。2013年3月,通过与建设银行保利支行交涉,我们拿到了加盖公章的《证明》,说明2010年的贷款性质应该为“商业用房”。2013年4月,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银行未配合个人征信的更改。通过漫长的投诉和交涉,建设银行保利支行个人信贷中心给我们的答复是:开证明可以,改征信不行。 我认为2010年建设银行给我们的贷款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我手里的合同是“商业用房”,建行上传到人民银行的是“个人住房”。 请问,依据我持有的证据(商住两用房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建设银行关于贷款性质错误的《说明》、电话录音),我是否能通过法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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