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单位出纳。2012年11月份,我单位一员工离职,因少给对方付工资1000元左右,后因人事做表不规范,由于我自己也未细看,将之前的2138元(之前的2138元有对方签字)跟本次的1000元一起汇给对方了(本次汇的3138元有银行回单),后跟对方联系,对方一直以没钱为由,未支付,现在跟对方联系,对方直接不接电话,公司已经将此款从我工资中扣除,请问我要怎么样才能把这个钱要回来阿?请各位老师帮帮忙,这是我一月工资,虽然确实是我自己的原因,但是真的很像要回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