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协议,我拥有女儿抚养权,但女方要求我承担全部抚养费。女方以我的身体存在慢性呼吸道病为由,要求每星期带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三天。我男方承担女儿的全部学习和生活费用。女方要求每月给她带女儿的生活费400元。 是否合理。 我看到离婚法规定:一方拥有抚养权,另一方应承担部份抚养费。做为男方,协议中已将最大家产给女方,并给了几千的生活补偿。在离婚前,我就一个人的工资养3个人,老婆参加工作后,自己的工资就独自享用,近2年对我既不关心又把我的工资用光。连我看病的钱都要向父母借。现在看我向她要钱又首先提出离婚。 离婚时,我要求6岁女儿的抚养权,于是把近7万的家产给了女方。现在她在协议中要求我每月给400元,还说让出抚养权是她的最大付出。我想不通,她没有抚养权又不出抚养费,仅出些力,合理不。请热心律师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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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依法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协商不好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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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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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