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如果五岁的孩子在幼儿园下巴受伤缝合了三针,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如果学校说孩子在幼儿园自己受伤就家长负责,被别的孩子弄伤就别的孩子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的话,合理合法吗?我们家长该怎么处理?谢谢!
-
您好!第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实际情况赔偿项目不同。第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建议您与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快诉讼维权。
-
您好!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需帮助,可联系我们。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