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失踪多年,姥姥把妈妈留给我的钱私吞可,我没有什么证据,妈妈还有一套房子,我不想再给她了,不让我就没家了,和姥姥家人谈同意把房产证交给我,但是写了一个证明,内容是暂给我保管居住,姥姥具备居住权,同时还要对姥姥进行赡养,妈妈不会来,产权归我和姥姥共同所有,我们签字按手印了,这样有法律效应吗?我觉得他们又要钱又要房不公平,我不想分给他们房子,但是证明我签了,首先想知道这个证明有法律效应吗?需要有证明人吗?不生效对我是最有利的,如果这个生效,将来他们来问我要房子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